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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股改、新三板挂牌并北交所IPO律师事务所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1日 A+A-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股改、新三板挂牌并北交所IPO律师事务所服务项目已由公司批准,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为企业自筹100%,招标人为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为辽宁新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实施“辽宁省企业上市倍增计划”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国资委、交投集团对公司的上市工作要求,公司加快推进上市中介服务机构遴选工作。根据上市时间安排及计划,目前已完成相关准备工作,为确保在“十四五”内完成省国资委、交投集团确定的公司上市工作任务,经集团批示同意,现启动上市律师事务所服务公开招标工作。

  2.2招标范围:

  1.前期准备与尽调阶段

  (1)就甲方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主营业务、资质许可、资产权属、知识产权、债权债务、重大合同、抵押担保、税务和财政补贴、劳动人事、安全生产与环保等各方面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排查现阶段法律方面的上市障碍和合规障碍。在尽调完成后提交与新三板挂牌及未来北交所上市相关的主要法律问题概要报告及规范建议;

  (2)根据上述法律尽调的结果,就上市方案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申报报告期的确定;

  2)上市前并购项目对上市的影响(如涉及,但不包含并购交易本身的法律服务);

  3)确定上市业务板块的范围;

  4)确认公司的关联方主体及关联关系;

  5)上市主体所包含的下属机构范围以及其重组(如必要),包括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3)协助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的设立和运行机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协助起草和完善相关的运行制度和工作材料。

  2.股份公司改制阶段

  协助甲方进行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制定股改方案,起草股改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章程、创立大会决议、三会的议事规则等;对甲方改制可能涉及的资产业务重组、员工股权激励事项(如有)等方案进行法律论证,并提出相应的意见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协助甲方进行整体变更前的筹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制定股改方案,相关历史问题的处理、起草股改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相关会议文件、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全套文件、股份公司所需的各项规范运作制度的起草等;

  (2)协助甲方进行整体变更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等的筹备,协助甲方与股东、董事、监事进行沟通,解释说明相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规则,准备会议资料文件,并在会议后协助甲方对表决票、决议、会议记录等备查文件进行复核;

  (3)对甲方引进战略投资者及员工股权激励事项(如有)实施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法律指导,并确认实施过程及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上市监管要求;

  (4)就甲方拟引进的投资者(如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协助草拟、审查投资协议等。

  3.规范运作及辅导阶段

  (1)协助甲方建立符合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甲方起草、修改上市相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章程、三会一层议事规则等内部治理文件;

  (2)协助甲方、券商等中介机构完成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处理辅导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

  4.北交所上市的申报及反馈阶段

  (1)协助制定项目的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的方案,以及发行所需的业务、资产等方面的调整方案;

  (2)就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上市项目相关的境内主体进行法律方面的补充尽职调查;

  (3)协助准备新三板和北交所上市相关的申报文件,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如需要)等,以及涉及的历史沿革资料、历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资料、关联交易文件、主要财产权利证书、租赁协议、重大商务协议、重大资产变化文件等核查;

  (4)完成或协助完成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上市项目中有关合同、协议、会议决议、通知、公司章程、内控制度或其他各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制作;

  (5)随时就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上市涉及的各项国内法律程序,以及中国法律下的专项问题出具法律咨询意见或建议的备忘录,或随时提供口头咨询意见,并协助办理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上市过程中的各项有关法律手续;

  (6)按照证监会、新三板、北交所上市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制作工作底稿,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

  (7)协助就发行上市项目中的相关问题与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或监管部门的联络或咨询,就证券发行审核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对监管机构反馈意见涉及的事项进行补充法律尽职调查,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其他应由律师出具的文件;

  (8)从申报律师的角度从法律方面协助审核挂牌和上市主体发出的公转书和招股书,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9)在挂牌和上市申请通过审议后,继续跟进尽职调查并协助公司和保荐人完成过会后发行前的法律事项;

  (10)协助挂牌和上市项目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会计师等开展工作,参加中介机构协调会以及其他相关事务;

  (11)起草、审查其他与IPO上市有关的法律文件。

  5.具体服务事项,以甲方实际需求为准。

  2.3 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1个标段。

  2.4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日起,到完成公司股改、新三板挂牌并北交所发行上市工作结束。

  2.5 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6质量成果:符合法律规定和上市监管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同时具备的资格要求详见下表:

1

  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不接受分支机构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方式:凡有意向参与本次招标活动的投标人,请于2023年10月31日到2023年11月7日,每日9: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将下述相关证件扫描件按顺序汇总至一个PDF文档发送至lnxinda2023@163.com,邮件主题为“投标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获取文件时,需提供如下证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1)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2)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4)文件费汇款凭证、填写完整的获取文件登记表(详见本公告附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

  对公账户付款:

  公司名称:辽宁新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长白汇锦支行

  银行账号:21050110888000000453

  4.3投标人自购买文件之日起,应确保其向招标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邮箱)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能及时传达并及时反馈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年11月21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00时至9:30时将投标文件递交至辽宁新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六楼开标室(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2-1号)。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3投标文件应由投标单位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递交,递交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开标会。

  5.4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单位签订经人社局认证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保征缴机关出具的不少于1年的社保缴纳记录。

  6.投标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开启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地点为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邀请所有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默认开启结果。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门户网站》(https://www.lnjttz.cn/)上发布。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招标公告有异议,可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出。

  8.其他

  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为准。

  9.联系方式

  招标人:辽宁艾特斯智能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97号汇锦金融中心4楼

  联系人:陈先生

  电话:024-67996971

  招标代理:辽宁新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2-1号

  联系人:刘丽

  电  话:024-83737721

  电子信箱:lnxinda2023@163.com

附件:获取文件登记表.docx

联系我们

024-67856789

lnsjtjt@126.com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丽岛路42-2号